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4-28来源:信息公开站点浏览次数:35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四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保密工作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七)承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托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兼任,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成员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负责组织对本校和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各部门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学校各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述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校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以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将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校内广播、电视;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五)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宣传资料;

(六)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发文机构、发文字号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将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和培训。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提交《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三)与信息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四)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五)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或者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检查办公室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应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部门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制定和修改,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91日起施行。